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关于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考试纪律的公告
各位考生:
我校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将于2024年11月9日(上午)以线下方式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节录如下,请各考生加强学习并自觉严格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考场规则》有关规定节录:
一、考生须在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达考场,按顺序排队准备身份验证。入场时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所有考生必须通过身份验证后方可进入考场。
二、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入场,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考生一律不得将纸、笔带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方备查。考生私自交换座位,按替考处理。
六、《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有关物品;
(四)考试中左顾右盼,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等;
(五)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九)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十一)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等;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违反第四条款中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三)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翻看);
(二)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
(三)接听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信息(不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四)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八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节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二)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
(三)在学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通过的;
(五)有考试作弊记录的;
(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1月5日